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为规范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增加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认和处理关联方和基金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在确定关联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允、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监事和其他关联人回避表决;
(五)基金会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基金会理事会和管理层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必要时聘请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在处理关联交易时,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公益性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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