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货币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六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七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10000元,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基会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即:一万元及以下的现金存、取送必须两人同行,一万元及以上的现金取送必须派专车接送;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六)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会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制证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收据的记帐联和现金缴款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并签章。
第八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二)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三)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结算起点(1000元及以上)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为现金库存账、款相符,会计记帐岗人员每周一次对盘点情况进行监督;月末终了,确现金与账面相符后方可结账出表。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部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现金长短款额度超过人民币500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时,应单独报送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 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秘书长及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四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属于记帐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属于未达帐项造成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查明未到原因,及时清理。经过调节后,单位与银行双方账户的存款余额相符。如果出现差错,必须通过查阅凭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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