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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增加工作效率,增强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使日常管理有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管理除根据《劳动法》外,均依据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

(二)录用:

1、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用人部门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岗位描述,经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理事长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同用人部门执行招聘程序;

2、录用人员由综合管理部通知办理试用手续,入职时间以综合管理部核准时间为依据,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表现突出,经秘书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时间。试用期满后合格者领取转正申请表,送交综合管理办理转正手续;

3、试用期表现不合格者,基金会可终止试用期;

4、试用人员报到时,必须综合管理部送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3)员工登记表(如实填写);(4)一寸彩色登记照两张;(5)其文件。

5、试用期满一经正式录用,即办理用工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其它手续。

(三)自愿离职

1、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自愿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秘书长。

2、离开前,须做好移交工作,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退回。

3、所有手续办完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对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者,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非自愿离职 

基金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予以辞退:

1、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试用人员 ;

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责任事故;

3、不服从工作分配,无事可干的富裕人员;

4、多次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5、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基金会良好形象的;

6、有吸毒行为的,立即辞退并移交相关部门。

   离开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将领用的物品(文件、电脑、电话、办公用品等)退回办公室;所有手续办完后由秘书长签字方可离开。但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基金会的资源进行各种活动。对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者,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辞退人员从辞退之日起,即与基金会脱离任何关系。

(五)职工管理:

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并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2、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仪容、仪表整洁大方,严禁衣冠不整、奇装异服;

3、相互商讨工作、接电话时应尽量低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4、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办理私人事务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

5、应保持公共卫生,增强意识,保持个人办公区域内的整洁;

6、上、下班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7、因公外出应由上级批准。

  (六)薪酬及福利

工资及福利

1、正式聘用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江西省妇联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兼职人员按合同规定执行。

2、工资福利每月按30天计算,调入、调出员工工作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发工资,超过15天按全月计发工资,误餐费、交通补贴等按日计发。

3、基金会定于每月20日发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并依照税法在发放工资前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金和代扣个人各类福利基金。

4、每月向每位员工提供一份工资明细单,可于工资发放后一周内向财务查询。

(七)奖金

1、本会奖金发放标奖金一般年度奖、绩效奖和贡献奖三类。考核情况作为奖金计发的考核依据;年度和绩效奖结合年度和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凡是员工为基金会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基金会都将给予贡献奖。具体方法如下:

2、年度奖的发放标准:工作满一年,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度奖:2000元/年。

3、绩效奖的发放标准:结合一年四次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评定,绩效奖发放标准:按每人每个季度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

4、贡献奖的发放标准:根据员工为基金会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收益为准,主要以筹集的资金量为主,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实施。

(八)处分

1、基金会要求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对其进行处分;

2、处分类别:

(1)经济处罚:a:罚款  b:降工资

(2)纪律处罚:a:警告  b:降职

(3)行政处罚:a:解聘  b:待岗   c:除名

3、处罚时必须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采取处罚措施;

4、严重违法、犯罪的职工本会将不予通知立即除名,移交相关部门。

 (九)奖罚措施

1、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的,年终考核评奖时,予以嘉奖;

2、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作为考核依据,在原考核的基础上下降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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