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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利用基金会各类捐赠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投资合法、有序,规避投资风险,资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四条 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大化。

第三章 投资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条基金会投资活动限于境内投资,分为理财类和权益类,理财类主要包括国债、向银行购买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类金融产品;权益类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以及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的金融产品。

第七条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八条基金会的投资可通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理事会批准和授权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四章 投资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高决策机构,承担终投资责任。秘书处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理财类计划报理事长批准,权益类计划报理事会批准。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可行性报告(权益类投资必须提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

第十一条 须理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终止)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为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第十二条 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大化原则,自行安排中短期存款。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权益类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净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基金会的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基金会投资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基金会监事有权对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可以聘请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如果捐赠人要求对留本基金进行权益类投资,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投资业务到期后,应及时收回本金及收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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