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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目标共享、使命共担的薪酬文化,根据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发展战略,遵循公平、竞争、激励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具有竞争性的薪酬策略,薪酬水平应具有人才市场竞争力,使本基金会拥有实现使命和提升品牌价值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第三条  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四条  创建公平稳健的分配形式,根据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专业人才的倾斜力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会正式聘用人员。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薪酬政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府相关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的约束。


 第二章  薪资结构

 

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年度专项绩效、年终奖等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是基本工资,是薪酬中稳定的部分,体现岗位价值、资历和与其相关的政策倾斜。绩效工资、年度专项绩效、年终奖是薪酬中可变动的部分,与本基金会业绩、部门业绩和个人表现挂钩,按季度考核结果浮动。

    第八条  岗位工资与本基金会岗位设置相对应。岗位工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 高级管理人员:秘书长参照一类事业单位副处标准执行;副秘书长参照一类事业单位正科标准执行。

    2. 中级管理人员:项目主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照一类事业单位副科标准执行;项目副主管和部门副职按照正职的85%标准执行。

     3. 初级管理人员:项目干事参照一类事业单位科员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薪级工资参照一类事业单位同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绩效奖分为绩效工资和年度专项绩效,与本基金会业绩、部门业绩、个人职务岗位和表现挂钩,按考核结果浮动。绩效工资占个人总绩效奖的80%,按月发放;年度专项绩效占个人总绩效奖的20%,年终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案如下:

(一)绩效奖的计算:根据职务岗位系数计算金额,具体系数如下:秘书长1.3,副秘书长1.2,项目主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1.1,项目副主管和部门副职1,工作满二年的项目干事0.9,工作未满二年的项目干事0.8

二)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不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发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平均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调整职务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发放年度专项绩效。

(三)试用期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兼职人员不参加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未进行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  五险一金按照政策办理,即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外单位存有劳动关系且已经办理五险一金的人员,本基金会不再为其办理五险一金。工作人员的误餐补贴为500元/月,由本基金会按月打入员工本人在单位指定食堂用餐饭卡或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

第十  年终奖本基金会建立年度激励奖金机制。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个人年筹资金额的1%或年筹工作经费的10%作为其年终奖,年终奖奖金不高于年筹工作经费的50%,年终奖奖金50%、30%、20%分年度发放。

 

第三章 新聘用人员工资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3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试用(见习期)工资3000元/月

第十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试用期)。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之前,工资按部门副职岗位工资的80%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之前,工资按部门正职岗位工资的80%确定;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工资待遇的标准执行。

十六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

十七  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十八  临时聘用人员(实习生、志愿者),各部门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按每月2000元(少于一个月的按100元/天)标准执行。不享受其它任何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待遇。

 

第四章 工资调整

 

第十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工作人员自身的能力、业绩和表现,本基金会按程序适时进行岗位聘任。工作人员在聘任后岗位变动,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二十    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增加工资50元。

第二十  根据本地物价指数,考虑同类基金会的薪酬竞争力,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按照本基金会薪酬政策,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理事会通过后,工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薪酬政策的制定调整。秘书处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和工作程序,实施薪酬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合理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省妇联对本基金会薪酬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薪酬总量控制进行监督。

第二十  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方案,加大对优秀人员的奖励激励力度。

第二十  工作人员有权对薪酬管理制度提合理建议,有权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不当等问题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秘书处须在15日内答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人员泄露薪酬标准。

第二十  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按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门造册发放,不得有任何本制度以外的发放。

坚持收入分配五透明五不准的自律守则: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收入分配透明,不准谋求任何工资以外的收入;投资运作透明,不准谋求和本基金会相关的任何个人投资收入;资产管理透明,不准利用捐赠物资和特许物资为个人谋利;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礼品。

 

第六章  薪酬总量和资金来源

 

 薪酬资金来源于本基金会的经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包括:与捐赠人约定的服务成本及费用、投资增值收入和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二十七  本基金会薪酬总额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5%以内,原则上不突破当年工作经费收入总额。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八  本制度自2024  1日起实施。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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