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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基金会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基金会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软件、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内外行文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2、档案编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3、归档后须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

4、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保存:基金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证照,各级批文,印鉴,年度财务报表,规章制度,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其他债权凭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其它核定须保存的文书;

(2)十五年保存:会计凭证,其他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五年保存: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完结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

(4)一年保存: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完结后无长期保存文书。

5、各部门负责起草或主办的文件及大型活动方案,由各部门负责整理装订,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

6、所有档案由综合管理部指派专人保管。

7、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并经秘书长批准。

8、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借阅时间长不超过8个工作时。

9、《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10、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

11、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12、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秘书处指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13、《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综合办公室一份。

14、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档案安全。

15、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16、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17、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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