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保基金会运作的规范性,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管,促基金会健康发展,特建立本制度。
(一)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项 。
1、 重大涉外活动 ;
2、 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3、 章程的修订;
4、 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5、 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6、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其他重大事项。
(二)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
2、 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3、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4、 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 基金会财税法工作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基金会举办、参与重大外事活动,中国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的活动,以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须按照国家关于民间组织涉外活动有关规定及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五)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理事长,理事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六)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书面报告、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等。
(七)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八)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基金会。
(九) 本管理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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